后冬奥时代,如何促进全民健身、推动场馆利用?******北京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1月14日至1月18日召开。 北京市政协供图
中新网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 刘文曦 杜燕)正在召开北京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后冬奥时代如何弘扬北京冬奥精神、如何促进全民健身、如何推动冬奥场馆赛后的可持续利用等成为委员们关注的话题之一。
北京市政协委员李娜。 受访者供图来自体育界别的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体育大学中国游泳运动学院副院长李娜就加强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提出建议。她称,要鼓励学生在课后开展集体类体育运动项目,在锻炼中交流感情,在汗水中提升毅力。尤其在北京,相关部门应围绕弘扬北京冬奥精神出台专门的行动计划,组织青少年前往冬奥场馆等地,参观、学习,交流,让学生在参观中加强沟通,在实践中领悟冬奥精神,切实推动北京冬奥精神在京华大地形成生动实践。
中国民主同盟北京市委员会认为,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冰雪项目的亚文化地位限制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政策扶持的可持续性有待加强;受疫情持续影响,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进程受阻等。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民主同盟北京市委员会从政府政策制定、引导市场和社会支持、冬季项目文化提升、冬奥场馆综合效益协调发挥和注重科技赋能五个方面提出应对策略。其中在注重科技赋能助力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方面,建议保障科技成果的可持续利用;拓展科技成果的可持续利用;加强虚拟冬奥场馆建设,开展大众虚拟体育竞赛,虚拟参观旅游、虚拟健身等活动;加强“陆转雪”“陆转冰”技术应用。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从服务城市旅游业和服务“全民健身”的层面就推动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提出建议。
国家速滑馆“冰丝带”。 北京国资公司供图北京作为举办城市,新建、临建、改建了诸多大型体育赛事场馆,“冰丝带”国家速度滑冰馆、国家高山跳台滑雪中心等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现代场馆建筑,具有极高的旅游观光等价值。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认为,2022年成功完成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赛事后,将冬奥会场馆用于城市旅游业是一个方向。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指出,从“全民健身”的层面看,可营造有利于滑雪产业良性发展的社会氛围。例如将北京冬奥与群众性滑雪运动的宣传有机结合,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滑雪运动中,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滑雪产业,也将有利于冬奥会场馆的赛后利用。
据《中国冰雪旅游发展报告(2020)》测算,预计到“十四五”规划末期的2025年,中国冰雪旅游人数将超过5亿人次,冰雪旅游收入超过1.1万亿元人民币。
国家跳台滑雪中心“雪如意”。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围绕如何助力冰雪产业更好发展,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北京市委员会建议,加快推进冰雪运动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冰雪运动标准体系;加强政策资金等支持,修建冰雪运动场馆及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满足群众需求;拓展冰雪竞赛表演市场,推进冰雪赛事活动市场化运作提升商业化优势;构建大冰雪产业格局,将冰雪与文旅、电商、健身休闲等领域深入融合;进一步促进教体融合,健全完善冰雪运动职业体系和冰雪人才培养体系。(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